嬰幼兒睡眠與入睡條件 (Sleep Association)

為何嬰幼兒常於半夜醒來?半夜醒來是否代表睡眠有問題?為什麼有些嬰幼兒於晚間醒來後不能自行入睡並要依賴父母哄他才能再睡?入睡條件〔sleep association〕是什麼?它怎樣使夜間醒來的情況持續?如何處理嬰幼兒的睡眠及夜間醒來的問題?

嬰幼兒半夜醒來及自行入睡的能力

嬰幼兒半夜醒來與睡眠階段有關

初生兒的睡眠不分晝夜。約六星期大時,他們的「睡醒模式」〔sleep-wake pattern〕呈現日夜的分別;至十二星期大時,晝夜的差別更為明顯,較長的睡眠通常會在晚上出現,清醒的時間較集中在日間。嬰兒在晚上醒來的情況很普遍,這與其中一種睡眠階段─ 淺睡〔active sleep〕有關。在淺睡期間,嬰幼兒的呼吸會較為淺及不規則,手腳、頭以及眼部的肌肉可能有輕微的抖動,他們亦可能在這時稍微醒來。在整個晚上,嬰幼兒的睡眠不斷經歷淺睡– 熟睡〔quiet sleep〕這些循環階段,而每一個循環需要的時間會由嬰兒時期〔約20至50分鐘〕逐漸增加1。嬰幼兒會在每個循環之間稍微醒來,所以他們半夜醒來的情況其實是正常的睡眠表現23

問題的癥結在於幼兒能否自然再入睡

至八個月大時,幼兒通常每隔六至七個小時會醒來,其中約有60%至70%的幼兒可自行再入睡〔self soothe〕 4。但有外國研究顯示約25%至50%的六至十二個月大幼兒及約30%的一歲幼兒會在晚間醒來。學者Hiscock 及Wake 〔2001〕的研究顯示約有46%的受訪媽媽正面對嬰幼兒的睡眠問題5。此外,晚間多次醒來在四至十二個月大的嬰幼兒較為普遍。其實晚間醒來並不一定是問題,但很多照顧者對此感到困擾,這是因為他們的小孩會以啼哭或其他行為向照顧者示意,並依賴他們安撫才能再睡。長時間哭啼、難以安撫入睡及其他睡眠問題均對照顧者的身心健康及親子關係有很大的影響6

入睡條件

學者Mindell 〔2010〕提出,相關的入睡條件可以影響幼兒成為「自行入睡型」〔self soother〕或是「示意型」〔signaler〕。所謂入睡條件〔sleep association〕是指入睡時的情況,當幼兒在晚間醒來時,他需要藉着這些情況才能再次入睡。照顧者可將清醒但已帶睡意的幼兒放在牀上,這有助幼兒學習自行入睡,而不會將睡意與不恰當的情況如摟抱、輕拍及搖動的感覺聯繫在一起。若幼兒依靠搖動、輕拍或摟抱的感覺入睡,當他半夜醒來發覺入睡條件已改變,便可能藉啼哭示意照顧者;照顧者如即時抱起、輕拍或搖動幼兒,就會強化幼兒的啼哭及相關的示意行為,最終幼兒可能受訓練而成為「夜哭子」〔trained night crier〕。嬰幼兒的睡眠問題與他們缺乏自行入睡的能力及照顧者不恰當的強化行為有關。

建立睡眠習慣

  1. 午睡及晚間睡眠的時間

    幼兒的休息時間包括白晝及晚間的睡眠,而午睡的次數及時間會隨年齡增長而逐步減少,約五歲時會減到一次或完全不需午睡。由於晚間醒來與缺乏睡眠和長時間留在牀上有關,照顧者應按孩子成長的需要給予適當的作息時間及避免過度缺乏休息〔sleep deprivation〕。因此固定的晚上睡覺時間可幫助建立日夜睡醒節律〔circadian sleep-wake rhythm〕及使孩子較容易入睡。

  2. 貫徹的睡眠常規

    照顧者可為兩至三個月大的嬰幼兒建立睡眠常規。在睡前20至45分鐘,照顧者可安排一些沒有使用電視或任何電子螢幕產品的親子活動,而活動應為輕鬆、舒緩的正面活動,例如洗澡、說故事、靜態的遊戲、唱催眠曲、聽輕音樂等等。這些活動必須是孩子喜愛的、平靜的而不會使他興奮或要求很大活動量。照顧者在選擇活動時必須留意孩子的喜好、需要及反應,例如洗澡,有些孩子會在洗澡後感到輕鬆舒服但有些卻變得精神奕奕。要注意,臨近關燈的常規活動應在孩子睡覺的地方進行,提供 舒適的環境及幫助嬰幼兒分辨日夜皆有助他們安睡。

處理嬰幼兒的睡眠問題及入睡的方法

如果嬰幼兒在半夜睡醒過來,照顧者首要確保孩子的安全及沒有其他的需要,例如肚子餓、要換尿片或太熱等,六個月大或以上的嬰幼兒即使晚上醒來也不需餵食;照顧者然後採取「觀望態度」〔wait & see approach〕,切勿即時回應孩子,以免強化不恰當的示意行為,並讓孩子不依賴照顧者,學習自行入睡。

若孩子未能自行入睡,照顧者可按需要嘗試下列方法:

  1. 「克制安撫法」〔Controlled comforting / Graduated extinction〕

    照顧者先花簡短的時間安撫嬰幼兒及將帶有睡意的孩子放在睡牀上,但重點在於孩子啼哭與每次回到孩子身邊所相隔的時間逐漸遞增,有關的步驟可參考單張「 如果寶寶半夜醒來」的第一點。

    往後的晚上若孩子在晚間醒來及啼哭,照顧者回到孩子身邊的等待時間繼續增加,並切勿留在孩子身邊陪伴他。

    兩歲以上的幼兒,照顧者可與他定下清晰的規則及運用行為獎勵以建立及保持良好的睡眠習慣,例如,若孩子能整晚留在自己的睡牀睡覺,照顧者可用貼紙方式獎勵他的表現。

  2. 「系統性忽視法」〔Systematic ignoring / Extinction / 「Crying it out」〕

    這方法與「克制安撫法」相似但較為嚴格。照顧者將孩子放在牀上後,若孩子啼哭,照顧者於檢查後排除了身體不適或需換尿片的可能,便可對只要求注意的啼哭或示意行為完全不予理會〔詳情可參考單張「 如果寶寶半夜醒來」的第三點〕。這方法可能受制於某些環境因素而未能容易適用,並需照顧者一致的配合與參與。

    在處理過程中,孩子的啼哭或示意行為的強度和時間可能會短暫地較前上升,照顧者只需貫徹始終及持之以恆,不恰當的示意行為便會減少。

  3. 「陪伴遞減法」〔Camping out〕

    這方法與「克制安撫法」相似但較為溫和,照顧者可逗留在孩子房內,如孩子能獨自入睡,照顧者逗留的位置便逐漸遠離孩子〔可參考單張「 如果寶寶半夜醒來」的第二點〕。此方法不但需一致的配合與參與,還需照顧者較持久的運用才能發揮作用。

    有關這些方法的其他資料,例如何時運用、成效時間等均可參考有關文章

    以上的行為處理方法皆有效針對嬰幼兒的睡眠及晚間醒來的問題4, 79 ,但未有研究證據顯示使用單一方法已有成效9。要有效處理睡眠問題,除了要選擇一個適合照顧者使用的方法外,還需其他的配合,包括教育照顧者有關嬰幼兒的睡眠情況及預防問題的方法、建立良好的睡眠習慣及常規,以及照顧者貫徹及堅持的態度等1

    針對睡眠問題的行為方法不會對嬰幼兒帶來傷害

    照顧者或許擔心以上的行為處理方法會否對嬰幼兒帶來情緒及精神健康的傷害。相關的研究顯示這些方法不但沒對幼兒本身、親子關係或母親的情緒帶來任何長遠的影響8,而且還對幼兒日間的行為表現及照顧者的心理健康及質素帶來正面的結果9。與幼兒相關的專業人員可就嬰幼兒睡眠問題為照顧者提供適合的建議。

探射燈

「先退後進法」〔Positive routine / faded bedtime with response cost〕4, 7, 9 這方法適用於一歲或以上及不願睡覺的幼兒。照顧者先建立一系列輕鬆的睡前活動引發睡意〔請參考上文「建立睡眠習慣」的「貫徹的睡眠常規」〕。如孩子未能入睡,照顧者將孩子帶離牀直至有睡意才上牀休息,睡眠在初時因而延遲。當睡前活動與睡意連繫,孩子能持續數晚於固定時間入睡,便可提前入睡時間,例如提前15分鐘。照顧者亦應訂立有規律的起牀及午睡時間。